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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避免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私自转移财产而使原告难以达到诉讼目的,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发生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法律措施。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效诉讼,解除申请人的执行烦恼,从而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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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人民法院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具备法院要求的担保条件时,可以申请本公司为其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担保,从而使财产保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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