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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需将申报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上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一)行政许可前
1、申办合伙律师事务所
申办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所填内容需打印);
(3)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名);
(4)律师事务所章程(需申请人签名);
(5)合伙协议(需申请人签名);
(6)合伙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合伙人如非重庆执业律师的,还需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三年以上以及最近三年未受过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材料);
(7)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需申请人签名);
(8)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
(9)资金证明(由银行出具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60日);
(10)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五个;
(11)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财务、业务结清证明;
(12)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
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所填内容需打印);
(3)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名);
(4)律师事务所章程(需申请人签名);
(5)申请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合伙人如非重庆执业律师的,还需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三年以上以及最近三年未受过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材料);
(6)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
(7)资金证明(由银行出具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的出资金额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60日);
(8)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五个;
(9)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财务、业务结清证明;
(10)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办律师事务所分所
申办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所填内容需打印);
(3)申请书(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律师事务所总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
(6)派驻分所律师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
(7)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
(9)资金证明(由总所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资金证明,并承诺在分所批准成立后60日内划入分所银行帐户);
(10)由律师事务所总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开设分所条件的证明;
(11)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行政许可后
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后,申请人应及时办理以下手续:
1、60日内持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刻制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并将刻制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模报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60日内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3、6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4、60日内开立律师事务所银行帐户,将申请人个人出资资金转入律师事务所银行帐户,同时将银行帐户报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30日内登陆西部律师网,输入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具体事宜联系西部律师网管理人员,联系电话:67527667;
6、30日内聘请一名中共党员担任律师事务所政治协理员,并将填写好的《律师事务所政治协理员登记表》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7、按时登陆西部律师网填报月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
8、登陆西部律师网下载由重庆市司法局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本。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
(一)变更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二,所填内容需打印);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6、变更后的设立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
7、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
8、资金证明(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存款证明书);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10、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合伙人退伙备案材料;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协议。
(二)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1、变更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三,所填内容需打印);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2、变更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四,所填内容需打印);
(2)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章程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五,所填内容需打印);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变更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六,所填内容需打印);
(2)决定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后的新合伙协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变更住所、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变更住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七,所填内容需打印);
(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2、增加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备案表》(见附件八,所填内容需打印);
(2)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入伙人签名);
(3)同意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局审查后退回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入伙人如非重庆执业律师的,还需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三年以上以及最近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材料)。
增加合伙人的,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办事指南有关说明办理审批手续。
3、减少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见附件九,所填内容需打印);
(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
(3)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就退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减少合伙人的,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办事指南有关说明办理审批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注销
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十,所填内容需打印);
3、注销申请书;
4、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载的注销公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需包括清算机构组成人员、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清单、律师事务所人员安排情况清单、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承担协议等内容);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8、律师执业证书。
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和印章应移交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处置。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各保存一份。
(二)申报材料应当内容真实,语句通畅,无错字、别字。
(三)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区县司法局需核对原件后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四)申报材料一律按照标准档案大小规格(A4纸张),依照《指南》上所列的材料顺序排列并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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