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涉外律师和涉外律师事务所评价的通知
2025-08-15 16:43:25
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律师队伍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市律师协会拟建立健全涉外律师清单和涉外律师事务所清单,并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和涉外律师事务所评价标准(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涉外律师和涉外律师事务所评价,符合评价标准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统一纳入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涉外律师评价标准
(一)基本素质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依法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满1年;
3.近2年没有犯罪记录或因律师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业处分、行政处罚;
4.外语水平达到以下至少一项标准:
(1)英文雅思成绩6分以上;
(2)托福成绩90分以上;
(3)大学英语六级;
(4)日语能力测试(JLPT)N3以上;
(5)德语能力在CEFR的框架基础上达到B1以上;
(6)法语能力在CEFR的框架基础上达到B1以上;
(7)其他小语种水平中级以上。
在国外连续学习、培训、实习、访问或工作超过3个月视为达到上述外语水平。
(二)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者,可视为具有相应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1.承办过1件或以上诉讼或非诉涉外案件的;
2.在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并且审理或
调解过1件或以上涉外案件的;
3.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在其他工作岗位上办理过1件或以上涉外业务的;
4.在境外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境外法律机构实习或工作3个月以上的;
5.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举办或重庆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涉外法律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6.重庆市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律师即可被列入涉外律师清单。
三、涉外律师事务所评价标准
涉外律师事务所需满足以下一项或以上条件:
(一)有1名或以上涉外律师人才的;
(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所、法律咨询公司、代表处、办公室等)的;
(三)与境外律所或法律机构之间组建了联营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代表处、办公室等)或签订了合作协议;
(四)聘请了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
(五)事务所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ALB(亚洲法律杂志)、Chambers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在涉外领域的推荐或评级的。
境外律师事务所或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办公室等视为涉外律师事务所。
以市外总所名义实施上述第(二)(三)(四)项活动,但市内分所派员参与谈判筹备,或参与后期的经营、管理、法律服务活动的,或接受合作协议、顾问合同约束的,该市内分所亦可被认定为涉外律师事务所。
四、评价申请
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填写《重庆涉外律师事务所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并盖章;符合条件的律师填写《重庆涉外律师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汇总本所律师申报名单后填写《涉外律师评价申请统计表》(见附件3)并盖章,于8月25日18:00前由律所将“WORD版+PDF版”统一打包报送至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部,收件邮箱:1043892025@qq.com。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25年8月15日
(联系人:冉钧木;联系电话:67896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