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程序指引》
2026-02-28 10:51:19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程序指引》
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程序指引》已于2026年2月27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26年2月28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程序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面试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接受其实习或执业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四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真实、完整、合规的考核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原则上应在面试考核五日前,通过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公告等适当方式将面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考核人员。
申请考核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的,可在面试考核前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当期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申请考核人员的近亲属;
(二)申请考核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三)与申请考核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和参加考核人员在面试前通过“双盲抽签”确定分组进行面试。
第八条 面试考核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考核结果应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的复核程序,依照《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程序指引》(渝律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参加面试考核的具体条件、申请时效、延期及重新实习等实体性规定,按照《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指引与《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的规定为准。







